組織章程

第一條 為結合學校與家長之力量,改進學習環境,共謀學校教育之發展,依照「台南市中小學校家長會設置辦法」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條 本會定名為「台南市立忠孝國中學生家長會」。

第三條 本會以全校在學學生之家長(含父母、養父母或監護人)為會員組織之。分由班級家長會、會員代表大會、家長委員會推動有關任務及工作。

第四條 班級家長會每學期於開學後四週內舉行一次,由導師召開並列席,出席家長公推家長一人擔任主席。

第五條 班級家長會的任務:
一、研討班級教育與家庭教育聯繫事項。
二、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。
三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。
四、推選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,每班一人至二人,其推選得以通訊方式行之。

第六條 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期召開一次,由會長於每一學期開學後六週內召開,並擔任主席。如經家長委員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得召開臨時會,由會長召集,並擔任主席。

第七條 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家長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,始得開會,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,始得決議;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,其決議事項,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。開會時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選舉權及表決,但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。

第八條 會員代表大會任務:
一、研討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。
二、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。
三、討論會員代表之提案。
四、審議其他費用之收支事項。
五、審議會務計畫,收支預算及聽取決算報告。
六、選舉家長委員及會長、副會長。
七、籌措家長會經費,每班每學年壹萬元。
八、其他有關事項。

第九條 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三十五人,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,家長委員會組成後,由委員互選九人為常務委員,家長委員每一學年改選一次,連選得連任。

第十條 家長會置會長一人,並置副會長一人至三人,由會員代表就家長委員選舉之。
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。會長出缺時,由委員會就現任副會長,推舉一人接任之。

第十一條 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至三次,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,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。

第十二條 家長委員會任務:
一、協助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。
二、處理家長委員會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。
三、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。
四、處理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。
五、研擬會議計畫及收支預算案,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。
六、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、教師、學生、家長間之爭議。
七、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,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。
八、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。
九、選派家長委員一人至五人列席學校校務、教務、訓導、輔導等會議。
十、執行現行教育法令所明訂家長會之權責。
十一、本章程中所規定之其他事項。

第十三條 為推動家長會功能,配合校務發展,家長會得設置公關聯絡組、財務會計組、文書資料組、親職教育組、親師教育組、諮詢顧問組。

第十四條 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業務,得置秘書一人,幹事一人,由會長聘任之。

第十五條 家長會以學生家長為單位,每學期收繳會費一次,委由學校代收交由家長會管理,但家境清寒者免繳。
家長會費應由會長及秘書共同具名,在本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,其收支應於每學年結束後,向下屆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。

第十六條 本章程經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審查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